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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7 19:17:43 股吧网页版
东望时代: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1月董事会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8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董事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规范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并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同意,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对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六条 公司可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独立法人单位提供担保:

(一)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二)公司参股子公司按照出资比例提供的担保。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备较强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对外担保对象及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担保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担保对象未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

(三)担保对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
好的发展前景;

(四)担保对象未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未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

(五)担保对象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八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资不抵债,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应当掌握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条 拟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用途等内容;
(三)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告;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若有);

(五)拟担保对象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拟担保对象提供的基本资料,对其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及信用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公司相关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总经理和董事长审批后,形成议案经党总支扩大会议和总经理办公会审定后,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拟担保对象为控股非全资子公司时,该公司其他大股东(持股百分之五以上)原则上应当按不低于出资比例提供担保,或以其持有的资产(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提供相应反担保。

拟担保对象为非控股子公司时,拟担保对象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应提供足额反
担保。

上述反担保资产均应具备可执行性,反担保提供方均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三章 对外担保审批和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四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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