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购房客户提供的按揭担保不属于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履行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五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参股、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和论证。
第七条 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三)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条款;
(四)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如有);
(五)其他重要资料。
第八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九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二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担保需经董事会审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行为,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报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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