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8
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6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和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机构。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六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依法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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