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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5-20 20:31:41 股吧网页版
中国医药: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21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法 律 意 见 书

[2026]邦盛股字第 091 号

中国·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9号新中关大厦A座12层

电话(Tel):(010)82870288 传真(Fax):(010)82870299

二○二六年五月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2026]邦盛股字第 091 号
致: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6 年 4 月 23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 3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2026 年 4 月 25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发布了
《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及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以及登记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0 日 14:00 在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1 号院 1 区 1 号楼 28 层召开。本次股东
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0 日的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0 日 9:15-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相关统计资料,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代表股东 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48,953,4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3827%。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投票的股东共 55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01,113,3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 53.5546%。

除上述人员外,公司董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网络视频会议及现场参会的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会议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5 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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