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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27 16:48:22 股吧网页版
厦门象屿:上海荣正关于厦门象屿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8


公司简称:厦门象屿 证券代码:600057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相关事项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5 年 6 月

目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6
(一)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及实施情况...... 6(二)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8
(三)结论性意见 ...... 9
一、释义
1. 厦门象屿、公司:指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2. 2022 年激励计划: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3. 限制性股票: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
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
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4. 激励对象:指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子公司核心管理层。
5. 授予日:指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6. 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获授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7. 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
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
8. 限售期: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
还债务的期间。
9. 解除限售期: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
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10. 解除限售条件:指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11. 股本总额:指公司目前股本总额。
12.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3.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4.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5. 《公司章程》:指《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6. 《171 号文》:指《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
17. 《175 号文》:指《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
18.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 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20. 元:指人民币元。

二、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厦门象屿提供,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对厦门象屿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厦门象屿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六)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仅供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独立财务顾问同意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所必备的文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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