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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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ckel Resources International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镍 资 源 国 际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889)
截至二零一九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
中期业绩
财务摘要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
二零一九年 二零一八年
千港元 千港元
收益 491,579 178,887
毛利 12,742 71,050
除税前亏损 (257,553) (235,424)
本公司权益持有人应占亏损 (257,542) (235,322)
镍资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或「董事」)谨此公布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截 至二零一九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之中期业绩连同二零一八年同期比较数字:
复牌建议
上市(覆核)委员会的决定
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 所」)上市(覆核 )委员 会(「二零一七年上市(覆核)委员会」)于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五日举行覆核聆讯后,二 零一七年上市(覆核)委员会以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之信件(「二零一七年上市(覆 核 )委 员 会 决 定信件」)通 知本公司,二 零一七年 上 市(覆核 )委 员会决定搁置取消本公司上市地 位,以使本公司能继续实践本公司之复牌建议(「复牌建议」)。此决定须先符合下列条件致使上市部满意︰
(a) 于二零一七年上市(覆核)委员会决定信件日期起三个月内(即二零一八年三月
十 二 日 )向 上 市部提交(i)由本公司审计师发给本公司的信函,解释二零一四年至
二零一六年期间对本公司若干无形资产之减值评估;及 (ii)由 本公司发出包含其
审计师意见的书面评注,列出如按计划实践复牌建议后,本公司下一份经审核综
合财务报表会有任何重大审计保留意 见,及本公司的无形资产会有任何重大减
值;
(b) 于二零一七年上市(覆核)委员会决定信件日期起六个月内(即二零一八年六月
十 二 日 )以 签 署具法律约束力的协议证明复牌建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及安排,并
以向上市部提供所有该等协议的认证副本的方式作为相关的凭 证;
(c) 于二零一七年上市(覆核)委员会决定信件日期起六个月内(即二零一八年六月
十二日)把就落实执行复牌建议致股东之通 函(以大致最终形式)提交上市部以
及(就与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收 购守则」)相 关的事项)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
委员会(「证监会」)审批,而通函的形式及内容必须让上市部信纳复牌建议将会
落实,以及让其信纳本公司将可符合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24
条及满足上市部较早前发给本公司的复牌条 件;
(d) 于二零一七年上市(覆核)委员会决定信件日期起六个月内(即二零一八年六月
十二日 )本 公司正式具备债务安排所需之文 件;
(e) 倘本公司股东批准复牌建 议,须于二零一八年九月三十日前完成落实执行复牌
建 议;及
(f) 本公司须每三个月向上市部报告复牌建议之执行进度。
二零一七年上市(覆 核 )委 员 会决定信件亦提到如本公司未能遵守上述任何条件至上市部满意,本 公司股份将被取消于联交所上市。
满足复牌条件
根据二零一七年上市(覆核 )委员会决定信件(详情载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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