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5
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保证公司股东会能够依法规范地召集、召开并充分行使其职权,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促进公司规范化运作,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相关法
律、法规和《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股东会、公司所有股东、董
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股东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六条 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
本规则的规定确定。
第七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衍生品种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由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需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财务资助、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
资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等交易事项(受赠现金资
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上市规则》或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情形另有规定的,以《上市规则》或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按照《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要求将有关事项或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时,股东会应当对该议案或事项进行审议。
第九条 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贷款、委托贷款等)”
交易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