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持续规范发展,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四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应占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一以上,并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下设审计、薪酬与考核、提名、战略与ESG等专门委员会,在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符合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四)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符合本制度第八条所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八)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九)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十)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十一)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如尚未取得相关培训证明材料的,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培训;
(十二)公司独立董事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市场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二)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四)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也未能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七)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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