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强化企业自我管理,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形象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总体产业构架及业务发展需要而投
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包括:(一)全资子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投资且在该子公司中持股比例为 100%;(二)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股在50%以上,或未达到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
选择管理者、股份处理等股东权利,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等义务。
第四条 子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对公司和其他出资者投入的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五条 子公司应遵守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遵守公司关于
党的建设、公司治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设有党组织的子公司应当按照党建入章要求,将党组织的相关工作要求写入各自章程。
第六条 子公司控股其他公司的,由该子公司参照本制度,建立对下属公司
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七条 参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在该子公司中持股比例不超过 50%(含 50%)
且公司在该子公司的经营与决策活动中不具有控制性影响的子公司。公司对参股
子公司的管理参照执行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 股权管理
第八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关于子公司治理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作制度。
第九条 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公司各项工作检查与监
督,对子公司董事会及经营层提出的质询,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十条 子公司召开的股东会和董事会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须有到会董事签字。
第十一条 子公司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通知方式、议事规则等必须符合《公司法》及各自章程规定。
第十二条 子公司对改制改组、收购兼并、投融资、抵押担保、资产处置、重大固定资产购置、高管人员任免、薪酬方案、重大营销方案、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需按《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运作。
第十三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提供有关子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以便公司进行科学决策和监督协调。
第三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职责
第十四条 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按照各自章程及《公司章程》、干部任免权限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原则上各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该公司任中层以上职务。
第十五条 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承担有关责任;
(二)协调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三)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四)做好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子公司的财产,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行为。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按公司考核有关规定由总部组织实施。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子公司财务运作由公司财务管理部归口管理,应遵守公司统一的财务管理规定,与公司实行统一的会计政策,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接受公司财务管理部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十九条 子公司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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