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促进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明确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规范经营管理者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应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以合理的谨慎、注意和应有的能力在其职权和授权范围内处理公司事务,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从事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节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并负有下述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及其成员行使职权;
(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认定的其他管理人员。
第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二节 经理
第八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或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公司经理。
第九条 经理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在任职期内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情形的,董事会将解除其职务,并立即聘任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经理。
第十条 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 经理做出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决策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或职代会的意见。
第十四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十五条 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应指定一名副经理代行经理职权。
第三节 其他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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