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5
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
规范运作,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八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不设副董
事长。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
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兼任证券部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证券部印章。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独立董事提议召开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时;
(六)总裁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条 董事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十一条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通过董事会秘书、证券部或者直
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转交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人也可在充分说明相关事项的前提下,以非书面方式通过董事会秘书、证券部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出提议。
第十二条 董事以及总裁可以在公司召开董事会之前向董事会提出议案。提
案人应当在董事会定期会议召开前两日或董事会临时会议通知发出之前,将议案送交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列入董事会审议议案。如依上述规定向董事会提交提案且董事长决定列入审议事项时,董事会的会议通知已经发出,则董事会秘书需按照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发出变更通知。
如董事长未将提案人提交的议案列入董事会审议议案,董事长应向提案人说明理由,提案人不同意的,应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式决定是否列入审议议案。
第十三条 对于《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应当事
先提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事项,应由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寄送达、
电子邮件通知、短信通知、微信通知或其他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数据电文形式进行通知。通知时限为: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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