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5
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
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5 号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严守保密义务,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5号指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披露、备案、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公司其他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参股公司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
任人,负责其各自涉及的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等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均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该等信息尚未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 网站等媒体正式公开披露。
第八条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该等内幕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如有,下同)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认定并以适当方式告知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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