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5
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者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中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前款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规则》规定的除公司以外的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主要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一款所称“及时”披露,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本制度披露时点的两个
交易日内披露。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
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
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六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信息”)。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
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
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
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
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
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二节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编制公告并披露,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材料供上海证券交易所查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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