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5
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
内部报告管理,便于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等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报告,说明相关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的影响。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报告义务人主要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后续有,下同)、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股东;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下属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要负责人员或指定联络人;
(四)公司及下属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其他由于其所任职务或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可能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公司重要参股公司。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是该部门及该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向公司证券部或者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及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各控股子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规定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五条 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部门,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管
理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及其进展情况时,各相关部门、各子公司、参股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报告义务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标准
第一节 重要会议
第六条 重要会议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公司及各下属子公司、分公
司拟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或其他专项会议审议的涉及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事项以及就该等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
第七条 重要会议事项,应在知悉或应当知悉该事项需要履行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股东会等审批程序或进行信息披露时,以及董事会、监事会等就该事项形成决议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二节 重大交易
第八条 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九条 重大交易事项(对外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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