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1
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和要求,现将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5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 年 3 月 2 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A 座 8 层
首席合伙人:谭小青先生
执业资格:1. 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2. 具有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资格;3. 具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获准从事 H 股企业审计资格。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2025 年 3 月 25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信永中和为公司 2025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025 年 3 月 27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信永中和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25 年 6 月 27 日,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信永中和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信永中和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在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前,审计委员会对信永中和的审计费用报价、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进行了全面和认真评估。经审核,审计委员会认为信永中和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
求。2025 年 3 月 25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信永中和为公司 2025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2026 年 1 月 19 日,审计委员会与公司管理层、信永中和召开 2025
年年度报告审计第一次沟通会,审计委员会同意信永中和提交的《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报审计治理层沟通报告(计划阶段)》,认可其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审计委员会督促年审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随时与公司相关人员联系及沟通,以确保审计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
(三)2026 年 3 月 16 日,审计委员会与公司管理层、信永中和召开 2025
年年度报告审计第二次沟通会,审阅了信永中和提交的《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报审计治理层沟通报告(执行阶段)》,就函证及回函情况、商誉减值测试情况、计划阶段审计风险事项的跟进、是否存在识别出来的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缺陷、审计报告终稿的预计提交时间等事项进行了沟通。审计委员会督促信永中和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定稿版的审计报告。
(四)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委员会负责编制了《关于 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的评估报告》,对信永中和在 2025 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中的工作进行了评估总结。
三、总结
综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信永中和在对公司 2025 年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的履职情况切实履行了监督职责,符合《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的要求。
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6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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