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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6-03 18:54:21 股吧网页版
国投资本: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6-04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以下统称“有关法律”)以及《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顾问,应公司的要求,指派本所两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是否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推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真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5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了《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2026年5月13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公告方式发布了《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以下简称“《会议资料》”)。

3、待本次股东会表决的《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6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6 年度担保预计的议案》《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6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的议案》《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投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 2025 年度薪酬的议案》《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国投证券发行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一般性授权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三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根据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了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程序。

4、《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案、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登记方法,其内容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会议通知》中载明,本次股东会定于 2026 年 6 月 3 日 14 点 30 分在北
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 2 号国投金融大厦 505 室召开现场会议。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载明的时间、
地点一致,符合《公司章程》等规定。

2、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崔宏琴女士主持,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均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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