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5-15
证券代码:870713 证券简称:任我通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广东任我通汽车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及银行帐户被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公司涉及多起诉讼相关情况
截至2019年4月9日,公司涉及的诉讼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诉讼情况如下:
1、2018年10月12日,关于王新刚与广东任我通汽车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出具(2018)苏0303民初5567号法院传票。原告王新刚诉讼请求如下:
(1)依法判决被告广东任我通汽车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王新刚货款及保证金共计962173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2018年3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诉讼费用由被告广东任我通汽车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2、2018年10月31日,关于广东任我通汽车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出具(2018)粤0606民初14474号法院传票,原告于广东任我通汽车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东任我通汽
车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954004.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货款利率支付利息;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3、2018年11月30日,关于广西汤司令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任我通汽车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出具(2018)桂
0105民初5767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广东任我通汽车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汤司令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1198150.93元;
(2)被告广东任我通汽车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汤司令科技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50000元;
(3)被告广东任我通汽车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汤司令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利息以被告广东任我通汽车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广西汤司令科技有限公司的服务费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期限为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货款基准利率即4.35%/年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广东任我通汽车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清偿服务费之日止);
(4)驳回原告广西汤司令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4、2018年12月7日,关于周兴付与广东任我通汽车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周兴付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广东任我通汽车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周兴付支付2017年6月至2018年11月所欠加工货款合计人民币1475794.95元及利息损失40341.92元。(利息损失暂计至2018年12月7日起诉当日,此后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广东任我通汽车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财产保全费。
2019年4月8日关于周兴付与广东任我通汽车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出具(2018)粤0606民初23302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广东任我通汽车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周兴付支付加工费1470664.05元及利息(其中至2019年2月28日的利息合共48332.38元,另从2019年3月1日起至加工费清偿之日止,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2)驳回原告周兴付的其他诉讼请求。
5、2019年2月1日,关于兰州驾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广东任我通汽车
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出具(2018)甘0105民初2264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1)解除原、被告于2017年4月1日及2018年4月1日签订的《合作协议》;
(2)被告广东任我通汽车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兰州驾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4539203.6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服务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3)被告广东任我通汽车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兰州驾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退还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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