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9
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部审计工作,有效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公司治理、深化改革、服务企业发展战略和风险防范中的作用,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 11 号)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国资发监督规〔2020〕60 号)、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第 1101号—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
方法,独立、客观地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完善治理、精益管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机构,是指各单位内部设置的从事上述内部审计业务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和所属控股投资企业。
本办法所称控股投资企业,包括公司出资设立的各级全资子
企业和控股子企业以及受托管理的子企业。
第四条 公司党委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内部审计机
构应当在企业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审计监督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董事会负责审议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审计规划计划、重要审计问题,决定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加强对内部审计规划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问题整改等重要事项的管理。董事长(或者主要负责人)具体分管内部审计,是内部审计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应当为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
人员依据法规和制度履行职责、开展内部审计监督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和各项安全保护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应当建立有效的审计管理机
制,配备与行业特点、企业规模、审计业务量等相适应的审计人员,加强对审计职业道德、业务实施、质量控制、人才队伍等方面的管理。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
(一)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循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
(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职
业技能和实践经验,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三)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对实施内部审计业务中所获取的信息保密。
(四)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公正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下一级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任免和年度绩效考核结
果需报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审计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审计报告、
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及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等事项,在向本级报告的同时,应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审计监督发现的重大经营风险隐患、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以及重大经营管理问题,应逐级呈报至公司纪检与审计部。
第三章 审计内容与权限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一般可分为经济责任审计、经营管理审
计、专项审计、审计调查、投资项目后评价及根据监管要求开展的其他审计等。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不同的内部审计业务类型及审计对象,合理确定审计重点。按照行业监管要求、向监管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审计重点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围绕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目标,结合内部审
计职责权限及职能定位,内部审计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及上级单位决策部署情况;
(二) 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重大决策、年度业务计划执行及绩效情况;
(三) 公司治理、内部管控及风险管理情况;
(四) 参股经营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
(五) 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境外经济活动及效益情况;
(六) 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资产状况及负债损益情况;
(七) 经营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 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九) 历次内外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十) 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内部
审计服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中介机构提出明确的审计目标与要求,加强指导检查、监督评价和质量控制,对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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