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3
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依法履行职责,完善公司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包含公司所有的董事。
第二章 薪酬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董事是指公司董事会组成人员,具体包括:
内部董事、外部董事。
1.内部董事,是指与公司或公司所属子企业之间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公司员工或公司管理人员兼任的董事;
2.外部董事,包括股权董事和独立董事。其中,股权董事是指由公司股东推荐委派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聘请的,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四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标准及发放原则如下:
1.股权董事不在公司领取任何薪酬津贴,也不发放其他报酬、
社保和福利待遇等;
2.独立董事薪酬标准为每人每年人民币 15 万元(税前);
3.其他内部董事依其在公司所担任的具体职务,按照公司相关薪酬与考核制度确定;其中,专职董事长薪酬按照公司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条 董事的薪酬按月支付,支付日为每月 10 日之前。公
司支付独立董事的薪酬在公司董事会费用中列支。独立董事因取得薪酬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依法代扣代缴。董事的薪酬于次年年初进行清算。
第六条 公司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参加培训等产生
的差旅费、培训费,以及按《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需的其他合理费用,按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不再担任董事职务或自愿放弃领取薪酬的,
自次月起停止向其发放相关董事薪酬。
第八条 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情形,公司可以减少或
不予发放薪酬,报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1.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行政司法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
2.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3.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4.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或被解除职务的;
5.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董事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未履行或未正
确履行职责,导致发生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网络安全事件、重大生态环境事件和质量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重大风险事件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扣减当年薪酬,或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责任年度的薪酬。薪酬追索扣回亦适用于已经离职的董事。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修订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提交股东会审议
批准后生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原《国
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办法》废止,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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