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冠城大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差异化分红
之法律意见书
(2025)大成榕律字第 602 号
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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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 86 591-88017891 Fax: 86 591-88017890
目录
第一部分 引 言...... 1
一、释义...... 2
二、声明事项...... 3
第二部分 正 文...... 5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5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方案...... 6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及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的影响...... 6
四、结论意见...... 7
第一部分 引 言
致:冠城大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冠城大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拟进行 2024 年度利润分配差异化分红特殊除权除息处理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发行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冠城大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释义
除本法律意见书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本所 指 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公司、冠城新材 指 冠城大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差异化分红 指 冠城大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进行 2024 年度利润分配差异
化分红特殊除权除息处理事项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交易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回购规则》 指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监管指引第 7 号》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
份》
《差异化分红申请》 指 《冠城大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
除权除息业务申请》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冠城大通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 2024 年度差异化分红之法律意见书》
《公司章程》 指 《冠城大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二、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法律法规法规和规则指引的规定,以及本所律师对该等事实和规定的了解及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本所律师已经审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但对于会计、审计、验资等专业事项,本法律意见书只作引用且不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发行人有关报表、数据、审计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仅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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