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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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山东龙冈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八年五月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
山东龙冈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龙冈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山东龙冈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冈旅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龙冈旅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的《山东龙冈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对龙冈旅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龙冈旅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龙冈旅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龙冈旅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龙冈旅游董事会于2018年4月16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上发布《山东龙冈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山东龙冈旅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充分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将审议的议案。
经合理查验,上述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龙冈旅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龙冈旅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和提案的提出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龙冈旅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5月25日上午10:30在山东省济
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6号楼9楼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张善久
先生主持。
经合理查验,龙冈旅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以公告形式提前 20
日通知股东,龙冈旅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龙冈旅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资料、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9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8,875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2.25%。经合理查验,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之外,龙冈旅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也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合理查验,出席龙冈旅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出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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