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2-20
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陆达法意字[2020]015 号
致: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房晓东、高纪彬律师(以下简称“经办律师”)参加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经办律师特别说明: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经办律师系通过视频方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开方式
经办律师查验,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1 月 16 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该次董事会作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1 月 17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刊登第九届董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和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议题、时间、地点、出席会议人员、会议登记事项、联系方式及其他事项予以公告。
由于新冠肺炎疫情正在紧要时期,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经办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及证件进行了查验、登记。
本次股东大会(视频会议)于 2020 年 2 月 19 日(星期三)14:00
召开。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视频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顾琦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一致。
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鉴于各级政府在疫情防范特殊时期的限制人员及车辆出行、限制人员聚会等临时措施,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方式改为视频会议具有合理性与合法性。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办律师验证,截止 2020 年 2 月 19 日 14:00 会议召开之时,出席
(包括以视频会议方式参会)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 770,092,81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42%。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截止 2020 年 2 月 13 日下午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外,出席(包括以视频会议方式参会)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办律师注意到顾琦先生即是公司的董事长,也是公司的股东。顾琦先生是以公司董事长的身份参加并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并没有行使股东权利。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
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列席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办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视频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公告的 3 项议案进行了表决。同时,3 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在议案3的表决过程中,需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是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鳌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中关联股东深圳市鳌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出席本次会议。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受托人邢之恒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回避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
异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经见证,经办律师现确认如下表决结果:
(一)出席视频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结果: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议案名称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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