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1
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章程》中载明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聘任的其他人员。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效益、个人履职表现、风险责任相匹配,既充分调动管理者积极性,又强化责任约束,防范短期行为。
(二)与公司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三)公平公正原则。根据岗位价值、职责权重、贡献程度确定薪酬差距,体现责、权、利与工作目标相统一。
第二章 管理职责和审议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董事、高管人员进行考核并确定薪酬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见《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制订、实施和日常发放管理。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及确定
第七条 不在公司任职、不直接参与经营管理的独立董事实行独立董事固定津贴,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决定。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资结构如下:
(一)未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单独发放薪酬或津贴。
(二)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其薪酬根据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职责确定,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和福利等组成。
(1)基本薪酬参考同行业薪酬水平,并结合职位、岗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综合确定,按月发放。
(2)绩效薪酬以公司年度目标绩效薪酬为基础,结合公司经营业绩和个人年度绩效等指标最终核定,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3)福利包括法定福利和补充福利。法定福利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补充福利是指节日补贴、高温补贴、年度体检、交通补贴、通讯补贴、餐费补贴等公司提供的福利。
第九条 公司可根据经营情况与市场变化制定超目标分享奖、股权激励、任期激励、企业年金计划等激励方案。
第十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利润超目标分享奖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年度结束后,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披露后发放。
第十一条 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二条 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基本薪酬分为十二个月,每月按考勤结果发放;绩效薪酬根据年度经营业绩结果,按年发放。
绩效薪酬在会计年度结束后,根据经营业绩核算后发放,公司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当年业绩情况,合理预计当期应付薪酬并预提。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应付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冲回多提的应付薪酬。第十三条 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按照公司考勤规定扣减的薪酬、其它国家或公司规定的款项等个人应承担缴纳的部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和津贴并予以发放。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有权减少或不予发放绩效薪酬:
(一)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当人选,或因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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