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减值测试
专项审核报告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容诚专字[2026]230Z0911 号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总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2 号
1 幢 10 层 1001-1 至 1001-26 (100037)
TEL:010-66001391FAX:010-66001392
E-mail:bj@rsmchina.com.cn
https://www.rsm.global/china/
关于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减值测试
专项审核报告
容诚专字[2026]230Z0911号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后附的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科技)
管理层编制的《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减值测试报告》
(以下简称资产减值测试报告)。
一 、管理层的责任
按照资产减值测试报告“三、本报告编制基础”编制资产减值测试报告,并
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中
船科技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设计、执行与维护与编制资产减值测试报告
有关的内部控制,采用适当的编制基础,并作出合理的会计估计。
二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中船科技管理层编制的资产减值
测试报告发表审核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
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
守则,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资产减值测试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有
限保证。
有限保证鉴证业务所实施的程序的性质、时间较合理保证业务有所不同,且
范围较小,因此,有限保证鉴证业务提供的保证程度低于合理保证鉴证业务。选
择的鉴证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及我们对项目风险的评估。我们实施的程
序主要包括了解中船科技管理层执行资产减值测试的过程和依据、核查会计记录、询问等我们认为必要的鉴证程序。
三 、审计意见
基于我们已实施的鉴证程序和获取的证据,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资产减值测试报告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资产减值测试报告“三、本报告编制基础”所述的编制基础编制。
四 、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审核报告仅供中船科技披露年度报告时使用,不适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我们不对其他任何方承担责任。
(此页无正文,为中船科技容诚专字[2026]230Z0911 号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吴舜
中国注册会计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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