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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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19〕 5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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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评估机构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
评估师梅惠民、李琦、龚沈璐予以
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评估机构;
梅惠民,时任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首席评估
师;
李 琦,时任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注册评估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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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沈璐,时任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注册评估师。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8〕 114 号)查明的
事实,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信评估)作为江苏保
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4 年重大
资产重组交易的评估机构,梅惠民作为时任银信评估首席评估
师,李琦、 龚沈璐作为时任注册评估师, 未能履行诚实守信、勤
勉尽责义务, 导致出具的《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
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涉及的深圳市保千里电子有
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银信评报字〔 2014〕沪第
331 号,以下简称《评估报告》)存在误导性陈述。 具体违规情
形如下:
一、银信评估未对作为未来销售预测的意向性协议进行适当
关注并实施有效的评估程序,导致评估值高估,对市场和投资者
产生严重误导
在进行收益测算工作时,基于深圳市保千里电子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保千里电子) 汽车夜视前装系列产品无历史销售情
况, 银信评估评估人员对其估值主要是依据保千里电子和汽车厂
商签订的带有销售数量的意向性协议。 2013 年 9 月至 2014 年年
底,保千里电子针对汽车夜视前装系列产品与 28 家汽车厂商签
订的意向性协议中预测, 2015 年、 2016 年销售数量的协议合计
12 份,所涉预测销售数量共计 114,800 套。经查,保千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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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了与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北汽福田 U201 项
目夜视系统试装协议》 和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
《技术合作意向书》等多份意向性协议或意向性协议附件。银信
评估对上述意向性协议仅要求保千里电子签署《承诺函》 承诺所
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 在部分意向性协议存在主协议未约定预
计采购数量而仅在附件中约定且附件未加盖合作厂商公章或骑
缝章等不合理情况下, 银信评估未对保千里电子作为未来销售预
测的意向性协议予以适当关注并实施有效的评估程序,导致保千
里电子汽车夜视前装系列产品未来销售收入的预测明显不合理,
进而导致评估值高估,对市场和投资者产生严重误导。
二、评估底稿中缺失部分合同评估资料及评估记录
在评估项目工作底稿中,银信评估制作的《汽车前装项目进
度表》包含 23 个项目合同,但后附项目合同仅有 15 份, 8 份缺
失。评估项目工作底稿中也未见有关核对协议原件评估程序的记
录。评估项目工作底稿中缺失部分合同评估资料及评估记录,相
关材料存在重大遗漏。
综上,银信评估作为公司 2014 年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的评估
机构,在对保千里电子全部股权项目进行资产评估、出具资产评
估报告时,未能审慎核查和验证相关标的资产的真实情况,相关
评估活动明显违反基本执业准则,所制作、出具的评估报告内容
不准确,对投资者造成严重误导;评估项目工作底稿缺失部分合
同评估资料及评估记录,存在重大遗漏。前述行为严重违反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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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三条,《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24 条,《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第七条、第九
条,《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和《资产
评估准则-工作底稿》第七条等相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 时任银信评估首席评估师梅惠民、 时任注册资
产评估师李琦、龚沈璐在《评估报告》上签字,未能勤勉尽责,
是对上述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六条,《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24 条等有关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7.5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
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评估机构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其时任评估师梅
惠民、李琦、龚沈璐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江苏省人民政
府,并记入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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