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5-17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9]C0086号
致: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贵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2.贵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
3.贵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等。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4月26日刊载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二十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9年5月16日(星期四)下午15:00在深圳市南山区登良路23号汉京国际大厦16层公司会议室如期举行。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4.除现场会议外,贵公司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16日9:15-15:00。
5.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丁立红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至2019年5月1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47,841,319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70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另外,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57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95,314,011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116%。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
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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