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4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委托理财业务的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将暂时闲置资金委托给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短期低风险投资理财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委托贷款、收益凭证、债券投资、货币型基金等金融产品),在
确保委托理财资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
下简称“子公司”)。子公司从事委托理财业务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报公司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委托理财业务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业务,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二)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暂时闲置的资金(包括自有资金或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三)应当充分防范风险,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当是资信状况良好、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盈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或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交易标的应当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四)应当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并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风险控制、核算管理及信息披露等要求予以实施;
(五)公司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第三章 授权与审批
第五条 公司、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履行审批程
序:
(一)公司、子公司所有的委托理财业务均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
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
的,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业务,应严格遵守经股东会或董事
会审议通过的总额度、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有效期及其他要求。
第七条 在年度授权额度及有效期内,使用资金进行委托理
财,单笔或同一投资期限内连续购买的理财业务,应严格按照公司现行有效的审批流程执行。
第八条 若因经营需要,预计委托理财规模将超出年度授权总
额度,或拟投资的产品超出授权范围,必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并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
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
第 5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是委托理财业务的具体执行与经
办部门,在年度授权框架内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的评估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业务的资金来源、投资品种、投资规模、投资期限、预期收益等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根据市场情况、资金状况及风险偏好,拟定具体的委托理财投资策略与操作方案;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