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7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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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受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邓琼华律师、沈震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而出具,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系基于以下前提,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合法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0 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并形成决
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6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平台(http:// www.sse.com.cn/)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36),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的时间及地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26 日(星期四)9:30 在
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经济开发区新河工业园路特一号康欣新材如期召开,因董事长邵建东线上参与会议,全体与会董事一致同意推举董事汤晓超主持本次会议。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与上述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26 日。登记
在册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具体投票时间为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具体投票时间为 9:15-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根据会议通知的披露,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进行了核查,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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