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4-29 21:40:41 股吧网页版
康欣新材: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30


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

中喜专审 2026Z00461 号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11 号新成文化大厦A座11层

邮编:100062

电话:010-67085873

传真:010-67084147

邮箱:zhongxi@zhongxicpa.net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ZHONGXI CPA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关于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

中喜专审2026Z00461号
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欣新材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执行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康欣新材公司披露会计差错更正相关信息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二、管理层的责任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相关规定编制专项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康欣新材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康欣新材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专项说明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核查结论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专项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检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后附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
地址:北 京 市 崇 文 门 外 大 街 11号 新 成 文 化 大 厦 A座 11层

电话:010-67085873 传真:010-67084147 邮政编码:100062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ZHONGXI CPA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相关规定编制。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地址:北 京 市 崇 文 门 外 大 街 11号 新 成 文 化 大 厦 A座 11层

电话:010-67085873 传真:010-67084147 邮政编码:100062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