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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6-14 20:07:43 股吧网页版
上交所:关于对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6-14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64 号

───────────────
关于对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宋都,A股证券代码:600077;

俞建午,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裁;
汪庆华,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执行总裁;

陈振宁,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兼财务负责人;

郑羲亮,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对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7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关联担保未履行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5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监管措施的
情况说明公告》,2021 年 11 月 25 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宋都
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为关联方建德致中和酒销售有限公司贷款事项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的主债权本金金额为 1,000万元,占公司 2021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0.23%,担保期限为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三年。该担保所涉及的主债权已于 2022 年 11 月1 日足额清偿。上述担保未经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直至 2023年 3月 25日才予以披露。
二、未披露与关联自然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根据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1 日披露的《关于回复浙江证监局
监管问询函的公告》及 2023 年 3 月 25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监管
措施的情况说明公告》,2020 年 1 月 9 日,杭州泰雄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雄管理)受让公司下属子公司杭州澜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需支付的 2000 万元应收账款债权。2020 年 3月,泰雄管理与自然人投资者就该应收账款债权签订《宋都禾宸债权转让项目产品协议》《宋都禾源债权转让项目产品协议》,自然人投资者委托泰雄管理认购宋都禾宸项目、宋都禾源项目开展
保理业务形成的应收账款债权。相关协议约定,该产品到期后泰雄管理兑付自然人投资者本金和收益。时任董事长兼总裁俞建午、时任执行总裁汪庆华、时任副总裁兼财务负责人陈振宁系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其作为自然人投资者认购了该产品,分别出资149 万元、30 万元、500 万元。上述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关联交
易已达到临时公告披露标准,但公司直至 2023 年 3 月 21 日才予
披露。

三、未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根据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1 日披露的《关于回复浙江证监局
监管问询函的公告》及 2023 年 3 月 25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监管
措施的情况说明公告》,2021 年至 2022 年,公司控股股东浙江宋都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宋都控股)及其关联方通过杭州泰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泰强贸易有限公司、大运盈通(杭州)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梧都贸易有限公司及杭州泰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以下简称泰翔投资等五家公司)向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短期无息财务资助暨资金周转,合计 19.48 亿元。其中,2021 年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向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14.12 亿元,占公司 2020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29.94%;2022 年,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向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5.37 亿元,占公司 2021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2.44%。根据相关公告,泰翔投资等五家公司的资金主要来源为宋都控股。公司未及时披露
前述财务资助事项,直至 2023 年 3 月 21 日才予披露。

此外,根据警示函查明的事实,公司还存在独立性及财务核算存在不规范的情况。

综上,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并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未及时披露财务资助事项,还存在独立性及财务核算不规范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2.1 条、第 2.3 条、第 10.2.3 条、第 10.2.4
条、第 10.2.6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2.1.1 条、
第 4.1.1 条、第 6.1.2 条、第 6.3.18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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