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05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2026 年 6 月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合法权益,保障审计工作及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经履行必要法律程序,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并出具相应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上述审计业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根据公司业务重要性程度,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续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最终由股东会表决决定。公司不得在股东会决议前委任、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职及选聘决策。
第四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遵循“质量优先、公平公正、独立合规、权责明晰”的原则,综合考虑执业质量、专业胜任能力、信息安全管理水平、诚信及审计费用等因素,确保选聘过程和结果的合理性及科学性。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以下基础资质条件:
(一)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及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质量管理及控制办法,并有效执行;
(三)熟悉国家财务会计、证券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具备与公司业务规模、复杂程度相匹配的专业服务能力;
(四)拥有足够数量的合格注册会计师,核心审计团队稳定性良好,能够在规定时间内调配充足工作力量,保质完成审计任务;
(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执业质量记录及质量管理水平;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及签署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无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七)具备统一的数据、信息与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与机制,并实现有效运行;
(八)优先考虑具有大型上市公司审计经验,熟悉公司所属行业特性及财务处理规则,具备同类企业审计服务案例;
(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不得选聘:
(一)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审计独立性的情形;
(二)近三年内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被监管机构给予暂停执行部分或全部业务、吊销执业许可等重大行政处罚,或存在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且可能对其执业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但会计师事务所在上述情形发生前已承接的公司审计业务,如未被暂停或吊销执业资格,可继续履行;
(三)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存在未按规定完成轮换的情形;
(四)无法保障审计独立性、客观性,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审计公正执行的不合规情形。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业务开展,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办法;
(二)提议启动选聘、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方式及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全程监督选聘全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监督职责履行报告,重点评估审计质量、沟通配合情况及合规性;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透明。选聘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选聘基本信息(含公司业务特点、审计范围、服务期限、工作要求);
(二)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要求、专业能力适配标准;
(三)评价要素及评分标准(含质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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