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1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6年3月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规定,结合《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统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或“公告”,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相关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
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一项持续责任,所有信息披露义务人都应
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六条 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的
原则,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及所有相关信息披露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
应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条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
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
整,充分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
报告以外的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本章第二节所列的事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
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