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4
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第 7 号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本次差异化分红的相关文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进行了必要的询问。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差异化分红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的内容,本所以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地址:西安市长安北路 113 号大话南门壹中心 12 层 电话:+86-29-87541009
邮编:710068 传真:+86-29-87541013
Email:Law@bsls.com.cn 网址:www.bsls.com.cn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1、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2、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3)公司已审慎阅读本法律意见书,确认本法律意见书所引述或引证的事实部分,均为真实、准确与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及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使用,非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针对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地址:西安市长安北路 113 号大话南门壹中心 12 层 电话:+86-29-8754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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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0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并于 2024 年 2 月 21 日披露了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司拟以自有资金(不低于7500 万元,不超过 15000 万元)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其中,部分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不超过 2000万元),部分拟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回购金额不低于 6500 万元,不超过 13000 万元)。
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2 日披露的《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4-037 号)及公司确认,截止 2024 年 5 月 22 日,公司
本次回购计划实施完成,实际回购公司股份 20,557,582 股,已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51%,存放于公司开立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其中 2,750,000 股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17,807,582 股拟用于维护公司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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