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3 年 12 月 5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5 年 8 月 20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和公司(以下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进行报告。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发生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财产;
6、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券、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和受让研究和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项目。
上述事项中,第 2 项或第 4 项发生交易时,无论交易大小信息报告义务人均
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信息报告义务人需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三)关联交易事项:
1、本条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委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四)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1、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以上;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
诉讼;
3、证券纠纷代……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