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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2 00:00:00 股吧网页版
金花股份: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2


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2008 年 7 月 21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2 年 4 月 20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5 年 8 月 20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和经营层、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履行职责,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占用,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勤勉尽责,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密切关注公司的关联交易、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防范经营风险。

第四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应当尽职尽责,落实各项风险控制制度,防范资金占用和公司债务风险。

第二章 关联方资金往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二节 责任人和责任部门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事项,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范对外担保风险的第一责任人;财务总监是防范对外担保风险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总经理应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资金审批和支付,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公司财务部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其它治理准则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将有关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策文件备案。

财务部门在支付之前,应当向公司财务总监提交支付依据,经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核,并报经董事长审批同意后,公司财务部门才能办理具体支付事宜。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审计程序,监督公司的资金往来,发现存在资金占用情形时,应当立即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并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要求向监管部门及交易所报告和公告,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对外担保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具体担保形式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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