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 OO 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OO 二年四月二十四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OO 七年五月二十五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O 一四年四月十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O 二三年十二月五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O 二五年八月二十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发生或者拟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发布。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前述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下同)。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九条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规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过审计:
(一)拟依据中期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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