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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6 21:45:03 股吧网页版
金花股份: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长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7


证券代码:600080 股票简称:金花股份 编号:临 2025-052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长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邢雅江先生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92024002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 2024 年 12 月 21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董事长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57 号)。

2025 年 5 月 23 日,公司董事长邢雅江先生收到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以
下简称“陕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证监处罚字【2025】
1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4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董事长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5-025 号)。

2025 年 12 月 16 日,公司董事长邢雅江先生收到陕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
处罚决定书》(【2025】2 号),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当事人:邢雅江,1967 年 11 月生,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邢雅江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邢雅江的要求,我
局于 2025 年 7 月 25 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邢雅江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邢雅江因涉嫌犯罪于 2024 年 4 月至 7 月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邢雅江作为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花股份)董事长,未及时将前述事
项报告金花股份,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24 年 8 月 24 日,金花股份
才对外披露相关事项。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安机关相关函件、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邢雅江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邢雅江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陈述申辩中提出:一是关于取保候审的事实,邢雅江客观上无法确认自身法律状态的变化,导致无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无主观过错。二是本案处罚过重,未考虑其主观过错程度、未造成危害后果等因素,处罚幅度上存在失衡,违背过罚相当原则。因此,请求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邢雅江关于本人“客观上无法确认自身法律状态的变化”的相关申辩意见不影响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其关于“无主观过错”的申辩意见无事实和证据支撑。因此,对当事人邢雅江的上述申辩意见,我局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邢雅江给予警告,并处以 35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2024 年 4 月 23 日起,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决定对董事长邢雅江先生
取保候审。2024 年 7 月 26 日,因指证邢雅江的证据发生变化,现有证据不能证
实邢雅江有涉案嫌疑,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出具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

决定予以解除取保候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4 日披露的《关于公
司董事长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收到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47 号)。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上述事项涉及的立案及行政处罚决定事项仅限于公司董事长个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的情形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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