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0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53 号
────────────────────────
关于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金花股份,
A 股证券简称:600080;
邢雅江,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韩卓军,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代财务总监);
张朝阳,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张守峰,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规范运作、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披露关联方期间资金占用情形
2025 年,公司存在通过预付天然气采购款、原材料、包材
采购款等方式,资金流入关联方或替关联方偿还债务情形,实质构成关联方期间资金占用行为,金额 3,956.89 万元,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此外,公司 2023 年 6 月至 2024 年 6 月期间存在资金占用行
为,先后被陕西证监局和本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4〕43 号)和纪律处分决定(〔2025〕4 号)。本次再次发生资金占用行为,暴露出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存在严重缺陷,反映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规范意识淡薄。
(二)财务核算不规范
公司未及时对 2024 年上半年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事项进行账
务处理,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九条、《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
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第 4.1.1 条、第 4.1.3 条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邢雅江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时任总经理(代财务总监)韩卓军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主要人员和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张朝阳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张守峰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申辩理由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邢雅江对违规事实无异议,其余责任人提出主要申辩意见如下。
针对资金占用事项,韩卓军、张守峰、张朝阳均提出,对关联方期间占用公司资金的事实确不知情,相关款项支付事项为公司向合同交易对手方正常支付后由第三方转入关联方,发现资金流向及构成占用事项存在客观困难。款项已全部归还,未对公司
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针对财务核算事项,韩卓军提出,其不具有会计审计专业知识,无法获知和核查更准确的具体会计科目数据。张守峰和张朝阳还提出,上述款项支付和财务核算事项均发生在其现任职务之前,不存在故意或勤勉尽责的过失。另外,张朝阳作为董事会秘书主要负责信息披露事务,不承担资金控制与业务执行职责。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第一,根据行政监管措施查明及认定,邢雅江、韩卓军、张朝阳、张守峰对本案中公司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且上述责任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就公司违规行为采取针对性履职措施。责任人所称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不承担相关职责等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第二,公司前期因资金占用问题多次被违规处理,但仍未整改到位,再次新增发生资金占用行为,反映出相关内部控制程序持续存在缺陷。相关责任人均长期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对相关问题予以谨慎关注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防范,相关责任人所称不知情、无主观故意、发现违规存在困难等理由不足以减免其违规责任。
第三,相关违规事项虽发生在张守峰、张朝阳现任职务之前,
但二人长……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