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5
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6 年 0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传递程序,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要会议、重大交易、关联交易、重大诉讼和仲裁、重大风险、重大变更事项等。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4、公司派驻共同控制公司及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公司各部门中重大事件的知情人等。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总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对外信息披露事项,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协助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进行具体的信息披露工作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汇总工作。
第四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企业须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备案。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告知有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报告义务人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总经理工作会结束后,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及会议纪要等提供给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
第七条 应当报告的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以下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事项中,发生第 3 项、第 4 项事项时,无论金额大小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其余事项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交易事项披露标准的,报告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但是,发生第 3 项事项时,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
可以免于适用报告规定。
第八条 应当报告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事项:
1、第七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披露标准的,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第九条 应当报告的日常交易,主要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交易: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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