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5
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2026 年 04 月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机制,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筹备、披露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各类培训。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如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五条 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期间,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要为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限制或者阻碍独立董事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独立董事应履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各项职责。
第六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经营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本年度公司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应安排独立董事对重大项目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要求,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八条 年报编制期间,独立董事应当履行全面监督职责。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与年审会计师进行沟通了解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更正情况(如适用)。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
议年报前,与年审会计师就初审意见进行沟通。
第九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格式及要求编制和披露《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并在公司年度股东会上向股东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获取的信息保密,关注和严防泄漏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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