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证券代码:600082 证券简称:ST 海泰 公告编号:2026—012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原董事收到天津证监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董事王世琪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以下简称“天津证
监局”)出具的《关于对王世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2026〕17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王世琪 :
经查,2021 年至 2022 年,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
泰发展”或“公司”)作为中间商参与由下游公司主导的棉花贸易业务,未能有效识别该类业务合同、单据和资金形成闭环,相关商品的风险、报酬未实质性转移,不应确认相应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利润。公司2021年年报、2022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其中营业收入分别虚增 252,088,298.81 元、226,371,248.67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27.66%、45.88%;营业成本分别虚增249,416,523.22 元、224,385,212.42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比例分别为 31.22%、57.59%;利润总额分别虚增 2,671,775.59 元、1,986,036.25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比例分别为 17.77%、12.10%。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你曾作为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参与 2021 年棉花贸易业务审批,2021 年 5 月
至 2023 年 12 月期间任海泰发展董事,未勤勉尽责,签署 2021 年年报并保证报
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 第四条。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 第五十一条第一
款、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履职能力,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措施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二、相关情况说明及采取的措施
相关责任人收到上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有关问题,并针对问题进行深刻反省,后续将严格按照要求及时报送书面报告。公司将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切实加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全面梳理、健全并严格执行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强化规范运作意识,持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本次《决定书》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产生影响,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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