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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4 18:06:00 股吧网页版
ST海泰: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5


证券代码:600082 证券简称: ST 海泰 公告编号:2026—011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27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012026002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28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3)。

2026 年 4 月 1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出具的《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证监处罚告知〔2026〕8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4 月 11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8)。

2026 年 4 月 24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出具的《行政
处罚决定书》(〔2026〕7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建新、李宏亮、任宇、李刚、王向军、杨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海泰发展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 年至 2022 年,海泰发展作为中间商参与由下游公司主导的棉花贸易业务,
未能有效识别该类业务合同、单据和资金形成闭环,相关商品的风险、报酬未实质性转移,不应确认相应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利润。海泰发展 2021 年年报、202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其中营业收入分别虚增 252,088,298.81 元、226,371,248.67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27.66%、45.88%;营业成本分别虚增 249,416,523.22元、224,385,212.42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比例分别为 31.22%、57.59%;利润总额分别虚增 2,671,775.59 元、1,986,036.25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比例分别为17.77%、12.10%。

董建新于 2021 年 7 月至 2023 年 6 月任海泰发展董事长,审批部分棉花贸易业
务,签署海泰发展 2021 年报、2022 年年报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李宏亮于 2022 年 3 月起任海泰发展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于 2022 年 4 月起
任海泰发展董事,审批 2022 年部分棉花贸易业务,签署海泰发展 2022 年年报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任宇于 2019 年 7 月至 2021 年 7 月任海泰发展董事长,于 2019 年 7 月至 2021
年 6 月任海泰发展总经理,审批 2021 年棉花贸易业务。

李刚于 2013 年 5 月至 2021 年 4 月任海泰发展副总经理,于 2013 年 6 月至 2021
年 5 月任海泰发展董事,于 2014 年 12 月至 2021 年 4 月任海泰发展财务负责人,审
批 2021 年部分棉花贸易业务。

王向军于 2022 年 3 月至 2022 年 9 月任海泰发展总经理,于 2022 年 4 月至 2022
年 9 月任海泰发展董事,审批 2022 年部分棉花贸易业务。

杨烁于 2015 年 9 月至 2022 年 3 月任海泰发展副总经理,于 2017 年 5 月至 2022
年 4 月任海泰发展董事,于 2021 年 4 月至 2022 年 3 月任海泰发展财务负责人,审
批 2022 年部分棉花贸易业务。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文件、财务资料、相关公司提供的资料和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海泰发展 2021 年年报、2022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
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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