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5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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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海泰,
A 股证券代码:600082;
董建新,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李宏亮,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任 宇,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
理;
李 刚,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董
事、财务负责人;
王向军,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董事;
杨 烁,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董
事、财务负责人。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7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查明的有关事实,2021 年至 2022 年,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中间商参与由下游公司主导的棉花贸易业务,未能有效识别该类业务合同、单据和资金形成闭环,相关商品的风险、报酬未实质性转移,不应确认相应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利润。公司2021 年年报、2022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其中营业收入分别虚增 252,088,298.81 元、226,371,248.67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27.66%、45.88%;营业成本分别虚增 249,416,523.22元、224,385,212.42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比例分别为 31.22%、57.59%;利润总额分别虚增 2,671,775.59 元、1,986,036.25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比例分别为 17.77%、12.10%。
董建新于 2021 年 7 月至 2023 年 6 月任公司董事长,审批部
分棉花贸易业务,签署公司 2021 年报、2022 年年报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李宏亮于 2022 年 3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于
2022 年 4 月起任公司董事,审批 2022 年部分棉花贸易业务,签
署公司 2022 年年报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任宇于 2019 年 7 月至 2021 年 7 月任公司董事长,于 2019
年 7 月至 2021 年 6 月任公司总经理,审批 2021 年棉花贸易业务。
李刚于 2013 年 5 月至 2021 年 4 月任公司副总经理,于 2013
年 6 月至 2021 年 5 月任公司董事,于 2014 年 12 月至 2021 年 4
月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批 2021 年部分棉花贸易业务。
王向军于 2022 年 3 月至 2022 年 9 月任公司总经理,于 2022
年 4 月至 2022 年 9 月任公司董事,审批 2022 年部分棉花贸易业
务。
杨烁于 2015 年 9 月至 2022 年 3 月任公司副总经理,于 2017
年 5 月至 2022 年 4 月任公司董事,于 2021 年 4 月至 2022 年 3
月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批 2022 年部分棉花贸易业务。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 2021 年年报、2022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等
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决定书》认定,董建新、李宏亮、任宇、李刚、王向军、杨烁未能有效识别贸易闭环,未勤勉尽责,其中董建新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任宇、李刚是公司 2021 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李宏亮、王向军、杨烁是公司 2022 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上述人员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
《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上述事项,规定期限内,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均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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