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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4 18:24:53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4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58 号

────────────────────────
关于对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海泰,
A 股证券代码:600082;

董建新,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李宏亮,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任 宇,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
理;

李 刚,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董
事、财务负责人;

王向军,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董事;
杨 烁,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董
事、财务负责人。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7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查明的有关事实,2021 年至 2022 年,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中间商参与由下游公司主导的棉花贸易业务,未能有效识别该类业务合同、单据和资金形成闭环,相关商品的风险、报酬未实质性转移,不应确认相应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利润。公司2021 年年报、2022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其中营业收入分别虚增 252,088,298.81 元、226,371,248.67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27.66%、45.88%;营业成本分别虚增 249,416,523.22元、224,385,212.42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比例分别为 31.22%、57.59%;利润总额分别虚增 2,671,775.59 元、1,986,036.25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比例分别为 17.77%、12.10%。

董建新于 2021 年 7 月至 2023 年 6 月任公司董事长,审批部
分棉花贸易业务,签署公司 2021 年报、2022 年年报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李宏亮于 2022 年 3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于
2022 年 4 月起任公司董事,审批 2022 年部分棉花贸易业务,签
署公司 2022 年年报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任宇于 2019 年 7 月至 2021 年 7 月任公司董事长,于 2019
年 7 月至 2021 年 6 月任公司总经理,审批 2021 年棉花贸易业务。
李刚于 2013 年 5 月至 2021 年 4 月任公司副总经理,于 2013
年 6 月至 2021 年 5 月任公司董事,于 2014 年 12 月至 2021 年 4
月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批 2021 年部分棉花贸易业务。

王向军于 2022 年 3 月至 2022 年 9 月任公司总经理,于 2022
年 4 月至 2022 年 9 月任公司董事,审批 2022 年部分棉花贸易业
务。

杨烁于 2015 年 9 月至 2022 年 3 月任公司副总经理,于 2017
年 5 月至 2022 年 4 月任公司董事,于 2021 年 4 月至 2022 年 3
月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批 2022 年部分棉花贸易业务。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 2021 年年报、2022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等
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决定书》认定,董建新、李宏亮、任宇、李刚、王向军、杨烁未能有效识别贸易闭环,未勤勉尽责,其中董建新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任宇、李刚是公司 2021 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李宏亮、王向军、杨烁是公司 2022 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上述人员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
《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上述事项,规定期限内,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均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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