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2026〕0056 号
关于对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王世琪,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财务部门负责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关于对王世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2026〕17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2021 年至 2022 年,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中间商参与由下游公司主导的棉花贸易业务,未能有效识别该类业务合同、单据和资金形成闭环,相关商品的风险、报酬未实质性转移,不应确认相应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利润。公司 2021 年年报、2022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其中营业收入分别虚增 252,088,298.81 元、226,371,248.67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27.66%、45.88%;营业成本分别虚增 249,416,523.22 元、224,385,212.42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比例分别为 31.22%、57.59%;利润总
额分别虚增 2,671,775.59 元、1,986,036.25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比例分别为 17.77%、12.10%。
根据《警示函》认定,王世琪作为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参与
2021 年棉花贸易业务审批,2021 年 5 月至 2023 年 12 月期间任
公司董事,未勤勉尽责,签署 2021 年年报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时任董事、财务部门负责人王世琪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
第 4.3.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条、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财务部门负责人王世琪予以监管警示。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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