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9
中信尼雅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意义
为进一步完善中信尼雅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信尼雅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公司取酬的董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审查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监督考核。
第四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办公室、资金财务部配合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包括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由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
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讨论其报酬时,相关董事应当回避。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七条 薪酬标准构成
独立董事:实行独立董事固定津贴,津贴为 5 万元/年(税
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独立董事除外。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及中长期激励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1.基本薪酬:根据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厘定年度的基本报酬。基本薪酬按月发放。
2.绩效薪酬:以公司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经营效益实现情况和个人岗位绩效考核情况等综合考核结果确定,按各考核周期进行考核发放,年度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公司财务数据开展。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实行延期支付机制。
3.中长期激励:视公司经营情况和相关政策组织实施。
4.社会保险以及公司福利包括但不限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法定保险,公司可根据需要制定其它公司福利办法,津贴根据公司的制度按时发放。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岗位,按照董事会、股东会决定领取薪酬。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九条 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内部董事、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内部薪酬管理制度确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因任期内辞任、改选、新聘等原
因变化的,其薪酬按其实际任职时间计算并予以发放。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内辞任、改选、新聘等原因变化或离任的,其薪酬按照公司内部相关制度执行。
第五章 薪酬止付追索
第十一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
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业绩奖励及当期任期激励和其他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
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违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
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其他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止付追索适用于在职、已离职或者退休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章 薪酬执行程序认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违
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可视其责任和损失情况,提出扣减或取消薪酬标准或津贴的议案,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 若当事人对责任认定或追索扣回决定存在异
议,可依据公司内部申诉程序提请复核,或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约定寻求争议解决途径。对薪酬追索扣回方案的认定或追索扣回决定存在异议的,相关当事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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