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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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1〕2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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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退市金钰,A 股证
券代码:600086;
赵 宁,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
张文风,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宋孝刚,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
书;
赵琳迪,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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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 《关于对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0〕47 号)查明的事实,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
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19 年相关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2019 年第二季度,公司向瑞丽市渊浩珠宝店、瑞丽市莱盛
珠宝店、瑞丽市浩宾珠宝店采购翡翠原石,因无力支付货款而使
用黄金制品抵付货款。针对上述事实,公司在 2019 年半年度报
告和第三季度报告中确认了黄金制品销售收入 4.78 亿元。2020
年 6 月 23 日,公司披露 2019 年年度报告称, 公司考虑到相关收
入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条件,调减当年收入 4.78
亿元。上述调整导致公司 2019 年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与
年度报告收入数据存在重大差异,相关定期报告披露不准确。调
减收入金额占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对外披露的营业收入总额的
885.19%。
2019 年第二季度,因相关债权人通过法院拍卖共同担保人
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龙实业)的相关资产实现债
权 1.36 亿元,公司将履行担保义务所确认的 9.03 亿元预计负债
减计了 1.36 亿元,并同时确认营业外收入 1.36 亿元。公司在
2019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考虑到共同担保方单方面履行担保义
务, 不应减少公司对外义务,因此不应确认营业外收入而应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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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对兴龙实业的债务,公司在 2019 年年度报告中调减了当年营
业外收入 1.36 亿元。上述调整导致公司 2019 年半年度报告、第
三季度报告与年度报告净利润数据存在重大差异,相关定期报告
披露不准确。调减营业外收入金额占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对外
披露的营业收入总额的 251.85%。
另经查明,公司相关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主要影响公司
2019 年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公司已在 2019 年年度报告
中予以调整更正。
二、关联交易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019 年 5 月,公司向瑞丽市渊浩珠宝店、瑞丽市莱盛珠宝
店、瑞丽市浩宾珠宝店采购翡翠原石 29 块,合同金额(含税)
共计 5.4 亿元。 因无力支付货款,公司使用库存黄金制品抵偿了
采购货款。上述 3 家珠宝店均系公司相关人员能够控制的相关
方,上述交易应认定为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上一年经
审计净资产的 36.27%。但公司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也未
按规定及时披露。
公司相关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关联交易未履行股
东大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项和
第四十八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编报规则第 13 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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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第 2.5 条、第 10.2.4 条、第 10.2.5 条等相
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 公司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赵宁作为公司主
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和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
勤勉尽责,对公司关联交易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
义务事项负有责任。时任董事长兼总裁张文风作为公司主要负责
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会秘书赵琳迪作为信息披露
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相关定期报告披露不准确的
违规事项负有责任。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宋孝刚作为公司
财务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相关定期报告披露
不准确以及公司关联交易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
义务事项负有责任。上述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
则》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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