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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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0〕10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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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暨时任董事长兼总裁赵宁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A 股简称:*ST 金钰,A 股证券代
码:600086;
赵 宁,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
总裁;
杨媛媛,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曹 霞,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尹梦葶,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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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国旭,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宋孝刚,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
张兆国,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万安娃,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福民,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彭卓义,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王志昊,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雷 军,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姜 平,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刘雅清,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张文风,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李春江,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周凡鹭,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陈香兰,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孙敦标,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
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务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虚构销售和采购交易
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5 月期间,公司为完成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等业绩指标,虚构其所控制的瑞丽市姐告宏宁珠宝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姐告宏宁)与客户之间的翡翠原石销售交易,虚
构销售和采购资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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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虚构销售交易。姐告宏宁控制 19 个银行账户,将来源
于或流经公司及其控制的相关公司或银行账户的资金 47,930.19
万元,通过上述中转方和名义供应商账户转入普某腊、保某、李
某青、凤某、自某堵、张某梅 6 名名义客户账户,再控制上述名
义客户账户支付销售交易款项,资金最终回流至姐告宏宁,上述
资金流转构成资金闭环。同时,综合考虑合同签字情况、履行情
况、交易主体适格情况等,姐告宏宁与上述 6 名名义客户的翡翠
原石交易合同系虚假合同。 公司通过其控制的姐告宏宁虚构资金
流及销售合同等,虚构上述销售交易。
二是虚构采购交易。为使资金顺利从公司及其控制的相关公
司转入名义客户账户,姐告宏宁在 2016 年至 2017 年伪造与李某
退、蒋某东、宝某明、吴某龙、杨某荣、董某先等 6 名名义供应
商之间的采购合同,虚构采购交易。姐告宏宁向上述 6 名名义供
应商支付 81,818.12 万元采购款,其中 39,789.59 万元通过中转
方账户转入名义客户账户。 公司通过其控制的姐告宏宁虚构上述
采购交易的资金流及采购合同等,虚构上述采购交易。
(二)2016 年年度报告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
存在虚假记载
2016 年,姐告宏宁通过虚构销售合同及现金流等手段,虚
构与保某、李某青、自某堵之间的销售交易,合计 14,169.09 万
元,相关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和真实性,交易中的收入不符合收
入确认条件,不应予以确认。同时,姐告宏宁通过伪造采购合同
等方式,虚构与宝某明、董某先、蒋某东之间的采购交易,合计
20,104.02 万元。通过上述虚构的销售交易和采购交易,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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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14,169.09 万元,虚增营业成本
4,665 万元,导致虚增利润总额 9,504.09 万元,占当年合并利
润表利润总额的 29.60%。
(三)2017 年年度报告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
存在虚假记载
2017 年度,姐告宏宁通过虚构销售合同及现金流等手段,
虚构与普某腊、保某、李某青、凤某、自某堵之间的销售交易,
合计 29,487.1 万元,相关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和真实性,交易
中的收入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不应予以确认。同时,姐告宏宁
通过上述伪造采购合同等方式,虚构与李某退、吴某龙、宝某明、
董某先、蒋某东、杨某荣之间的采购交易,合计 61,714.1 万元。
通过上述虚构的销售交易和采购交易,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虚
增营业收入 29,487.1 万元,虚增营业成本 11,038.9 万元,导致
虚增利润总额 18,448.2 万元,占当年合并利润表利润总额的
59.70%。
(四)2018 年半年度报告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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