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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裁赵宁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1)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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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0〕10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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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暨时任董事长兼总裁赵宁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A 股简称:*ST 金钰,A 股证券代

码:600086;

赵 宁,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

总裁;

杨媛媛,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曹 霞,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尹梦葶,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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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国旭,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宋孝刚,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

张兆国,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万安娃,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福民,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彭卓义,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王志昊,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雷 军,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姜 平,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刘雅清,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张文风,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李春江,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周凡鹭,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陈香兰,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孙敦标,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

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务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虚构销售和采购交易

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5 月期间,公司为完成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等业绩指标,虚构其所控制的瑞丽市姐告宏宁珠宝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姐告宏宁)与客户之间的翡翠原石销售交易,虚

构销售和采购资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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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虚构销售交易。姐告宏宁控制 19 个银行账户,将来源

于或流经公司及其控制的相关公司或银行账户的资金 47,930.19

万元,通过上述中转方和名义供应商账户转入普某腊、保某、李

某青、凤某、自某堵、张某梅 6 名名义客户账户,再控制上述名

义客户账户支付销售交易款项,资金最终回流至姐告宏宁,上述

资金流转构成资金闭环。同时,综合考虑合同签字情况、履行情

况、交易主体适格情况等,姐告宏宁与上述 6 名名义客户的翡翠

原石交易合同系虚假合同。 公司通过其控制的姐告宏宁虚构资金

流及销售合同等,虚构上述销售交易。

二是虚构采购交易。为使资金顺利从公司及其控制的相关公

司转入名义客户账户,姐告宏宁在 2016 年至 2017 年伪造与李某

退、蒋某东、宝某明、吴某龙、杨某荣、董某先等 6 名名义供应

商之间的采购合同,虚构采购交易。姐告宏宁向上述 6 名名义供

应商支付 81,818.12 万元采购款,其中 39,789.59 万元通过中转

方账户转入名义客户账户。 公司通过其控制的姐告宏宁虚构上述

采购交易的资金流及采购合同等,虚构上述采购交易。

(二)2016 年年度报告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

存在虚假记载

2016 年,姐告宏宁通过虚构销售合同及现金流等手段,虚

构与保某、李某青、自某堵之间的销售交易,合计 14,169.09 万

元,相关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和真实性,交易中的收入不符合收

入确认条件,不应予以确认。同时,姐告宏宁通过伪造采购合同

等方式,虚构与宝某明、董某先、蒋某东之间的采购交易,合计

20,104.02 万元。通过上述虚构的销售交易和采购交易,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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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14,169.09 万元,虚增营业成本

4,665 万元,导致虚增利润总额 9,504.09 万元,占当年合并利

润表利润总额的 29.60%。

(三)2017 年年度报告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

存在虚假记载

2017 年度,姐告宏宁通过虚构销售合同及现金流等手段,

虚构与普某腊、保某、李某青、凤某、自某堵之间的销售交易,

合计 29,487.1 万元,相关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和真实性,交易

中的收入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不应予以确认。同时,姐告宏宁

通过上述伪造采购合同等方式,虚构与李某退、吴某龙、宝某明、

董某先、蒋某东、杨某荣之间的采购交易,合计 61,714.1 万元。

通过上述虚构的销售交易和采购交易,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虚

增营业收入 29,487.1 万元,虚增营业成本 11,038.9 万元,导致

虚增利润总额 18,448.2 万元,占当年合并利润表利润总额的

59.70%。

(四)2018 年半年度报告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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