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1-07
证券代码:600086 证券简称:*ST金钰 公告编号:临2021-001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华融控股(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华融控股”)与被告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金钰”、
“公司”)、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兴龙”)、深圳市东
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东方金钰”),第三人天风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已审理终
结。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本案涉案金额为借款本金 5 亿元及相关利息、逾期罚息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上述案件执行后将对上市公司损益产
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行公告,具体情况如下:
一、华融控股与被告东方金钰、云南兴龙、深圳东方金钰,第三人天风证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华融控股
被告:东方金钰、云南兴龙、深圳东方金钰、腾冲嘉德利珠宝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冲嘉德利”)、赵宁、王瑛琰
第三人:天风证券
2、案件基本情况
东方金钰因经营需要向华融控股申请债权融资,经双方磋商,华融控股同意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委托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渤海银行”)向东方金钰提供 5 亿元贷款;委托贷款期限不超过 24 个月;贷款适用的年利率为 11%,利息应按实际发生的天数在一年 360 天的基础上计算;按季结息,
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 20 日。2017 年 1 月 26 日,华融控股通过渤海银行向东方
金钰发放委托贷款 5 亿元。
2017 年 1 月 25 日,云南兴龙、深圳东方金钰、赵宁、王瑛琰分别与华融控
股、渤海银行签订保证协议,约定:云南兴龙、深圳东方金钰、赵宁、王瑛琰共同为东方金钰履行委贷合同项下义务向渤海银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017 年 1 月 25 日,云南兴龙与华融控股、渤海银行签订质押协议,约定:
云南兴龙将其持有的北京国际珠宝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42.2%的股权及基于该股权而享有的现有和将来的全部权益质押给渤海银行,为东方金钰履行委贷合同项下义务向渤海银行提供质押担保。
2017 年 1 月 25 日,腾冲嘉德利与华融控股、渤海银行签订抵押协议,约定:
腾冲嘉德利同意向渤海银行提供抵押,以担保东方金钰按时足额清偿其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抵押金额为 5 亿元;抵押物为腾越镇北二环路北侧的两处房屋及土
地使用权以及一处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2017 年 11 月 17 日,腾冲市国土资
源局核发编号为云(2017)腾冲市不动产证明第 0003465 号、第 0003649 号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均载明:权利为抵押权,权利人为渤海银行,义务人为腾冲嘉
德利,债务履行期限为 2017 年 1 月 25 日起 2019 年 1 月 24 日止。前者载明担保
债权的数额为 12,999.03 万元,在建建筑物抵押,土地证号为腾国用(2017)第108440 号。后者载明不动产权证书号为云(2017)腾冲市不动产权第 0001153号,担保债权的数额为 12,020.58 万元,共 1 个多幢单元联合抵押。
因东方金钰账户冻结,未能按期支付利息。2019 年 1 月 3 日,华融控股向
东方金钰出具《关于督请东方金钰按期付息之通知函》,称本笔委托贷款本金 5
亿元将于 2019 年 1 月 25 日到期。华融控股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
简称“法院”)提起诉讼并于 2019 年 6 月 12 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2018 年 7 月 13 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天风证券申请执行云南兴龙、腾
冲嘉德利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作出(2018)云执 44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该案指
定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2018 年 8 月 7 日,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依
(2018)云 31 执 453 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腾冲嘉德利名下的本案所涉抵押不动产,为首次查封。本案审理过程中,天风证券以其与本案就抵押物优先受偿权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为由申请参加诉讼。法院依法追加天风证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原告华融控股与上述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立案后,依法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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