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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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V TECHNOLOGY LIMITED
冠 捷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903)
法院会议通告
百慕达最高法院
民事案件
商业法庭
二零一九年:第344号
有关
冠捷科技有限公司
及
一九八一年公司法第99条
冠捷科技有限公司
与
计划股东之
计划安排
法院会议通告
兹通告法院已于二零一九年十月二日就上述事项颁布法令(「法令」),指令召开并举 行计划股东(定义见下文所述计划)会议(「法院会议」),以考虑及酌情批准(不论有 否修订)由冠捷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与计划股东之间建议订立之一项计划安排(「计划」),而该法院会议订于二零一九年十月三十日(星期三)上午十时正(香港时 间)假座香港九龙尖沙咀北京道8号香港朗廷酒店二楼宴会厅B举行,全体计划股东 均获邀出席。
* 仅供识别
计划及一九八一年公司法第100条规定之说明函件为综合计划文件之一部分,其亦包括本通告及其他资料。计划股东亦可于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索取综合计划文件之副本。
计划股东可于法院会议上亲身投票,或可委任其他人士(不论是否本公司之股东)为代表,代其出席会议并于会上投票。适用于法院会议之粉红色代表委任表格随附于综合计划文件内。
如属股份之联名持有人,凡排名首位之持有人已作出投票(不论其为亲身或委派代表投票),其投票将获接纳,其他联名持有人之投票则概不受理,就此而言,排名先后乃以本公司股东名册上有关该联名持股之排名次序为准。如属法团计划股东,计划股东可透过其董事或其他管治机构的决议案授权其认为适合的有关人士担任法院会议的法团代表及代表法团计划股东行使同等权力,犹如法团计划股东为本公司的个别计划股东。
粉红色代表委任表格应于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星期一)上午十时正前交回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或于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星期一)上午十时正前交回股份过
户处(地址为50 Raffles Place, #32–01 Singapore Land Tower, Singapore
048623),惟倘粉红色代表委任表格并未按上述方式交回,亦可于法院会议上送交法院会议主席(其有绝对酌情权接纳表格与否)。
法院已透过法令委任宣建生博士担任法院会议主席,如其未能担任主席,则由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担任法院会议主席,法院亦已指令法院会议主席须向法院呈报法院会议之结果。
计划其后须经法院批准,方可生效。
日期:二零一九年十月八日
承法院命
本公司之律师
Conyers Dill & Pearman Limited
Clarendon Ho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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