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08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公司董事:包括公司内部董事(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董事)和外部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水平与公司业绩水平、经营规模、行业特点相结合的原则;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履职责任、个人绩效相匹配;
(三)与公司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总体薪酬水平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开展如下工作:
(一) 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二)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 对薪酬与绩效考核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经管理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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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制订实施及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
第七条 公司外部董事实施固定津贴制,具体标准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拟定,并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外部董事领取的董事津贴不参与公司薪酬绩效考核。
第八条 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除津贴外的薪酬由基本薪酬、
绩效薪资等组成。
(一)基本薪酬:以岗位价值、履职责任及风险、履职能力、行业薪酬水平等确定。
(二)绩效薪资:绩效薪酬以公司年度经营目标考核指标、个人目标责任书为考核依据,结合公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及个人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核定发放。绩效薪资占比原则上不低于总薪资的 50%。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
效评价后支付,相关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四章 薪酬发放和止付追索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津贴、薪酬标准,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
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扣除下列项目后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个人所得税;
(二)按规定需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一条 董事津贴按月发放。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
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及个人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按季度及年度进行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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